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權利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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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到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總的來看,在合同當中,出租人享有出租物所有權,收取租金,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等的權利;承擔提供租賃物,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等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權利義務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2、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3、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4、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5、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2、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3、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以及租賃物的選擇等內容,雖然《民法典》具體的規定了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實際簽訂合同過程中,只要不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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