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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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拆遷安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未按期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涉訴承租人的,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騰退過渡房屋的,可以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效合同的,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合同履行瑕疵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給付補償或安置。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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