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羣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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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去年出台的相關規定,對於羣租的認定標準明確規定,對於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也應當認定為羣租: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將一間房間分割、搭建後出租,或按牀位出租。將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居住使用。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衞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屬於違法建築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規定,對於集中出租房屋以供他人居住,房間規模達到10間以上或出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須要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內容要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並完善建立信息登記系統,相關登記信息及時報送當地公安部門備案。而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則需要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在選擇租賃產品時,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能簽訂口頭協議,一般來説租房要簽訂租賃合同,而且內容規定要細緻。特別是對於各項收費標準,責任區分以及後期的維修費用,最好都落實到合同內,避免以後產生經濟糾紛。最好不要選擇不符合規定的租賃房,這類房屋由於管理不規範,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隱患,不適宜居住。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為滿足租賃市場日益增長的需求,今後還會有更多的租賃產品供大家選擇,市場上很多管理不規範的羣租房存在各種亂象,租客最基本的權益都難以保障,因此大家在選擇租賃產品時一定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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