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泄露個人信息導致經濟損失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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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泄露個人信息導致經濟損失怎麼處理

隨着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對個人信息的整理、收集和傳輸變得越來越容易。網上購物、聊天、發郵件、打印複印材料等行為都會在不經意間“出賣”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而有些商家正是利用自身便利泄露買家個人信息導致買家經濟損失。那麼,商家泄露個人信息導致經濟損失怎麼處理?下面,讓小編為您支支招。

一、商家泄露個人信息導致經濟損失怎麼處理

構成侵權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二、相關法律法規

【修正條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修正前條款】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律師解讀】

1、從犯罪構成各方面綜合來看,修正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兩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列舉性的表述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取決於對條款中的“等”字的解釋。個人認為,從目前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觀情況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應作擴張性解釋,將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均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3、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因為修正條款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也不宜將其認定為犯罪。  

4、公民個人信息外延過大,修正條款中表述的“個人信息”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  

5、修正條款罪名的成立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何為“情節嚴重”應及時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利於司法實踐中的準確認定。

綜上所訴,如果當事人遭遇商家泄露個人信息導致個人經濟損失的事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應該儘可能的收集商家泄漏個人信息的證據,以及統計好當事人個人經濟損失,並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保護權,向商家索要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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