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納税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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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税區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納税區別有哪些

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税。?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總公司合併彙算清繳。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税。”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彙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因此需要謹慎選擇。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税的負擔。

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税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税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税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衝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税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税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税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後,可以變更註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税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於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於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我國的相關公司在經濟市場上進行運作的,需要對公司的税收進行相關的繳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繳納這類税收時,子公司屬於法人性質需要單獨核算,而分公司就不需要了。相關的公司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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