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標準是如何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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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標準是如何判斷的?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標準是如何判斷的?

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是指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標準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户等(目前標準定為工業100萬元,商業為180萬元)。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是指應税銷售額達不到以上標準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户等。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税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税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符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標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本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怎麼納税?

根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下列納税人不辦理一般納税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

(二)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 納税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 納税人辦理一般納税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並提供税務登記證件;

(二)納税人填報內容與税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税人填報內容與税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税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説明(附件2)。

第八條 納税人在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直至納税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第九條 納税人自一般納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計税方法計算應納税額,並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税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納税主體,身份不同,税額的繳納比例是存在差異的,在納税申報時,必須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不能故意將信息填寫錯誤,否則就有可能會構成謊報、漏報,此種行為一旦被發現是會受到相關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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