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賠償收入是應税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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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賠償收入是應税收入嗎?

訴訟賠償收入是應税收入嗎?

訴訟賠償收入不是應税收入,訴訟補償款不用納個税。《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對於應税所得的具體範圍。需納税的賠償金主要看是否可以轉化為以上應税所得範圍之內,也即税務部門是否認定某項民事賠償金是屬於應税所得。如公民因權利受到損害而經法院處理後得到的賠償費是否屬個人所得税的應税項目。

對這個問題,法律、法規中僅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税。而其他類別案件的賠償費是否予以徵税,是件很複雜的事情,因為案件經法院處理後所形成的賠償費,其構成十分複雜。

二、民事訴訟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的身體或者是財產方面的情況受到他人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之下提起訴訟,獲得一定賠償這方面的賠償並不需要納税,這不屬於納税的範圍,在我們國家税收法律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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