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費税收的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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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訴訟代理費税收的標準是多少?

訴訟代理費税收的標準是多少?

税收訴訟代理費的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複議、訴訟,不涉及財產關係或財產標的在100000元以內的,每件500-3000元;財產標的超過100000元,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財產標的及另加收費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於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於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於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於0.5%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於0.25%

二、税收行政訴訟的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税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税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税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税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税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税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税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税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税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税務行政行為是税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税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税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對於訴訟代理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代理的規定和法律依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代理的收費依據是屬於商業行為,可以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最後以簽訂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方式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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