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偷税逃避追繳欠税的納税人的處罰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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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悦罪。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偷税逃避追繳欠税的納税人的處罰一樣嗎?

1、主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税人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除納税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繳欠税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税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税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税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税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情況,也包括偷税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税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則還要求偷税數額須出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傳統的税收學認為,税收違法行為由偷、漏、欠、抗、騙、逃六種行為構成,其中欠就是指欠税,係指納税人拖欠税款的行為,這是把欠税當成行為歷史原因。而税收制度構成要素通常由納税人、課税對象、税率、納税期限、税收附加與加成、税收減免、違章處理等要素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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