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税的納税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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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是指: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

逃避追繳欠税的納税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的,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納税人欠税。即指納税人超過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税款、拖欠税款的行為。這裏的納税期限是指實體法中規定的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二是納税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等手段逃避納税義務。欠繳應納税款的納税人,應當積極採取措施籌集資金,儘快將所欠的税款繳入國庫,這是納税人應盡的義務。

納税人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來逃避履行納税義務,是逃避追繳欠税的構成要件之一。三是納税人的行為妨礙了税務機關追繳欠税。本來有能力繳納欠繳的納税人,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加以逃避,妨礙了税務機關追繳欠税。逃避追繳欠税隱瞞了繳税能力,具有逃避納税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與確無能力繳納欠税有本質的區別。

《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偷税違法行為,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税款。如果構成偷税罪,逃税罪的追訴時效根據行為人逃税的最高徒刑而定的。

一般偷税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1、第五十二條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3、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偷税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5、逃税罪的追訴時效根據行為人逃税的最高徒刑而定的,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我國的關於税務的刑事犯罪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偷税罪與漏税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有相同之處,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結果。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即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偷税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大,為了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目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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