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偷税漏税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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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逃税首次逃税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繳納税款後不予處罰,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強制查扣令其繳税。如果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個人所得税偷税漏税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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