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交個人所得税是不是偷税漏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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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不交個人所得税是不是偷税漏税行為?

企業不交個人所得税是不是偷税漏税行為

工資發放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並未幫納税人繳納個人所得税,屬於偷税漏税的行為。

1、需要確定工資是否達到個人所得税起徵點(5000元),低於個税起徵點則不需要繳納個税。

2、如果工資達到個税起徵點,首先可以確定公司的這種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行為,屬於違法。其次,算不算偷税漏税,這屬於對其行為的評價問題,需要結合公司具體不繳納個人所得税的行為細節來予以分析。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第六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所得税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八條:

1、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税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的,給予處罰,不加收滯納金《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務機關向納税人追繳税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4、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税起徵點為5000元,低於起徵點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置代扣代繳賬簿及有關資料,未按規定設置的,税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的,情節嚴重的,税務機關可以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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