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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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個人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對於個人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違反税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1、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偷税是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現在已經沒有“偷税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税罪”。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國家制定的各種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僅是單純的為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享受到中國政府部門保障我們各項基本職能的同時,交税納税本身就是一種基本義務。我們通過部分社會反響比較大的偷税漏税的案例,也反映出了還是有很多人並沒有正視税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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