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別人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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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別人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幫助別人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幫助他人進行偷税漏税,一般來説會對其進行相關的刑事處罰,因為這樣子屬於共犯了。針對於偷税漏税的共犯,如果認罪態度良好,幫助公安機關進行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歸案的話,一般來説可能只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偷税是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看行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追究。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税款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數額標準和規定的比例。

三、要注意區分逃避繳納税款與漏税。

沒有依照税法規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的行為,是一種一般税務違法行為,應由税務機關責令其補繳漏繳的税款,並加收滯納金;逃避繳納税款則是一種故意行為,行為人目的明確。從性質上看,逃避繳納税款性質要比漏税嚴重得多,逃避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符合規定的逃避繳納税款罪的條件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偷税漏税是一種很嚴重的行為,但是如果只要自身沒有進行偷税漏税,而是幫助他人進行偷税漏税的話,所判處的相關刑罰不會很嚴重,但前提是需要幫助公安機關進行相關的處理案件。並且幫助公安機關進行逮捕相關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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