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買票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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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買票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偷税漏税買票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逃税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逃税罪和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一般情況下偷税漏税不直接判刑的,先由税務機關進行調查,並對逃税者進行行政處罰,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或者兩年內因為逃税漏税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才要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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