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户偷税漏税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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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户偷税漏税是怎樣認定的

個體户偷税漏税是怎樣認定的?

行為主體是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一、偷税罪的表現形式

1、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就是指已取得應税收入,應依法辦理納税申報的行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税申報,並經税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的行為。

2、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就是指行為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税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税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低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等。

3、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二、偷税行為的界定標準

1、行為主體是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行為主體實施了偷税行為,行為人主要是通過以下三種手段進行偷税: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税人賬外經營、取得應税收入不通銷售賬户,直接轉為利潤或專項基金,或掛在往來賬户不結轉等行為。第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3、造成了少繳未繳税款的結果,納税人採用上述手段,給國家税收造成了損失。偷税既是行為違法,也是結果違法,根據納税人的行為,可以判定是否構成偷税,根據結果,可以判定納税人偷税的事實。

個體户偷税漏税的認定,是需要根據税務機關實際的查明情況,然後才能夠將偷税漏税的證據作為該違法行為的認定條件。執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的案情,然後將涉案的組織以及個人排查清楚,涉嫌偷税漏税在我國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不應該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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