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偷税漏税量刑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一、我國對偷税漏税量刑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行為種類主要有哪些?
1、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其實,逃税漏税的處罰制度相較於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因為納税人如果是第一次偷税漏税,能積極配合税務機關的調查工作並補交拖欠税款,也接受了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是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