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偷税漏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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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什麼是偷税漏税行為?

在我國什麼是偷税漏税行為?

偷税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税的違法行為。根據《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是指納税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税款的違章行為。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税務機關應限定漏税者如期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者,應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沒有“偷税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税罪”。

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

税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税(營業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税、土地增值税、資源税、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價格調節金、工會經費等。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税定義、構成偷税行為的基本要素

“偷税”是個行政法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該條文不僅對“偷税”的定義進行了明確,也明確了偷税行為的基本要素,即,偷税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指辦理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未辦理税務登記且未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税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構成偷税行為的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偷税行為的主體。違法行為的客體是國家應收的税款,不包括税務機關代收的費和基金。違法行為的客觀要件是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税款,不包括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方面必須是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偷税。因此,法定的偷税構成要素就決定了對涉嫌偷税的案件在税務檢查中的特別取證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尤其是我國的經濟犯罪中的偷税行為,偷税不僅嚴重危害我國的經濟安全,也會給我國的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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