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退税款辦事員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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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退税款辦事員有關係嗎?

騙取退税款辦事員有關係嗎?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殿,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它與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違法提供出門退税憑證罪的主體則為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衣現為假報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怎麼認定騙取出口退税罪?

1、本罪與欠税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税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税款罪中行為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而欠税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税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税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税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税款,而無逃避納税的故意。

2、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税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税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税務機關依照税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如果當事人以各種理由或者藉口,或者用了欺詐的手段來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那麼涉及到比較大的數額,就很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涉及到巨大的數額或者嚴重的後果,那麼承擔的刑事責任會比較嚴重,很有可能會直接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如果辦事員沒有,給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憑證,就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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