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退税款的怎麼追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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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退税款的怎麼追徵處罰?

騙取退税款的怎麼追徵處罰?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税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税務機關批准後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手段沒有限制,包括口頭傳授、書面傳授與動作示範傳授,包括公開傳授與祕密傳授、直接傳授與間接傳授等。在信息網絡上、通訊羣組中傳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實施犯罪的技術、步驟、辦法等。向他人傳授生產偽劣產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5%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制,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責任能力。被傳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為人所傳授的犯罪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騙取退税款的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一般只要被認定為違法那麼就需要由税務機關進行責令補交税款,同時還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罰款,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也是可以按騙取出口退税罪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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