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税款和偷逃税款的區別
一、少繳税款和偷逃税款的區別是什麼?
少繳税款和偷逃税款的區別是法律責任不一樣,偷逃税款是違法的,少交税款也有可能是税務機關的原因造成的,納税人只需補繳税款即可,不會被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税收原則有哪些?
1、平等
收税要公平合理。税收要根據個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負擔自己的税額,作為衡量税收是否合理的標準。
2、確實
税收要有可估性,即納税人可以準確地預計何時需要繳納多少税。
3、簡便
税收制度要簡易可行,即有效的税收要容易計量和收納。
4、省費
税收管理的經濟效果要好,即政府應該只用所收到的税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於管理税收。
三、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
事實上,如果在納税過程中納税義務人故意少交税款,這樣的話也屬於偷逃税款,所以,少交税款跟偷逃税款的區別必須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只要不是故意少交税款,比如在年底彙算清繳的時候發現少交了個人所得税,只需要補交,不會被税務機關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