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税款和漏繳税款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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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繳税款和漏繳税款的區別是什麼?

少繳税款和漏繳税款的區別是什麼

少繳税款和漏繳税款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一樣。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但少繳税款可能是故意的,也有能是非主觀故意原因造成的,故意少繳税款會被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税務機關税務檢查範圍有哪些?

(一)檢查納税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税人應納税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事實上,少繳税款跟漏繳税款的區別並不是法定的,因為少繳税款也有可能不是故意的,在司法實踐中,少繳税款甚至有可能是税務機關的原因造成的,因税務機關原因造成少繳税款的,納税義務人只需要補交税款,税務機關不能徵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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