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藥費病人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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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藥費病人承擔嗎?

一、 交通事故藥費病人承擔嗎?

交通事故藥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病人可以墊付,後期予以歸還。醫療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損害,因治療所受的損傷或損傷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費的費用,另外還包括身體復原所花費的必要的康復費、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等。

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醫藥費、住院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器械費等。能夠證明上述費用的證據包括醫療費收據(收費憑證)、費用明細表、處方、醫囑、診斷證明書、轉院證明等。這裏的收據(收費憑證)應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法憑證,如醫院開具的正式收據等。

在確定醫療費用時,收據收費的項目應與醫生處方以及傷者的病情診斷均相符,應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時,“搭便車”治療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項目。後續治療費、整容費、必要的康復費等,必須附有相應的診斷證明,且診斷證明中對所需費用的數額應予明確。

二、交通事故醫療費怎樣賠償

因交通事故創傷而引起復發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根據損傷與其疾病的因果關係,治療單位的診斷或鑑定意見予以適當賠償。治療與事故損傷無關的醫療費一般不予賠償。醫療費賠償的計算標準,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憑據支付是指憑縣級以上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支付)。在沒有縣以上醫院的地方,需要緊急搶救或治療輕微的事故創傷,可以憑其醫療單位的單據,經過公安機關事故辦案人員對單據進行審核後賠償。

原治療醫院無法滿足醫療需要,確實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出具原治療醫院的轉院。治療與交通事故傷害無關的疾病,不應當賠償。對於小傷大養,擴大檢查和治療範圍的,均不應賠償。結案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應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結付。這部分費用一般參照結案前已用費用和醫生建議,確定結案後繼續治療大體費用,這部分費用結案時一併計算在損害賠償費中。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對其末來治療費用能夠確定的,按照治療必須的費用賠償;不能確定的,當事人以後可另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損傷的,其醫藥費的支付標準和相關項目是非常多的,不僅涉及到不同的傷害情況的處理,還需要依據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對於造成了傷殘等情況的,還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並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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