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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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的定義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的定義是什麼?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這是一個比較狹隘的定義,從廣義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療糾紛。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在醫患之間,涉及的當事人以醫務人員、醫院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屬單位為另一方,因此,也可稱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的過程和場合而言的,醫患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而言的,兩者的性質、目的和意義基本是相同的。

二、醫療事故的性質有哪些內容?

醫療糾紛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可以包含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或單位之間發生的所有矛盾糾葛。從概念定義上講,糾紛與醫療事故、差錯有關係,但是又不等同於醫療事故和差錯。單純的醫療糾紛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有醫療問題,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有過失,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或者已經構成了事故差錯;

二是可能沒有醫療問題,既不是差錯,也不是事故,純屬於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而未達到所期望的目標;

三是出現了某些治療目的以外的併發症或意外;

四是有其他醫療之外的問題,如人際關係等;五是雙方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和分歧;六是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者希望通過糾紛而減免醫療費用;

五是其他權益問題,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糾紛是發生在醫患關係之間的,只要對醫療的結果有任何的異議,那麼是可以向醫療機構投訴,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在處理時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確實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話,那麼患者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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