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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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醫療過錯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進行的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醫療侵權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提出證據,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而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

2、病歷對舉證責任分配的影響。

(1)醫療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導致認定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及過錯要件的證據不存在或證據不足的,應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後果。

(2)發生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遺失或拒絕提供以及患者搶奪醫院保存的病歷資料等情況,造成醫療機構舉證困難的,應當按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所確定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重新調整舉證責任的承擔。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協調。我們認為,將申請鑑定作為醫院舉證責任的內容,應作為一個原則。但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案件時,要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雖然醫院提交原始診療記錄等資料只是履行了部分舉證責任,而未履行全部舉證責任。但申請進行鑑定也是患者的一種權利,且患者還可以提交醫學論斷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針對現階段醫療糾紛案件中存在的證據判斷困難問題,法院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解決:

(1)諮詢專家;

(2)積極採取措施,促使當事人申請鑑定;

(3)雙方當事人均堅持不申請鑑定的,亦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簡言之,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要承擔的不利後果,這個不利後果就是敗訴。12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它對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是舉證責任的根本問題。應當看到,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確定的,不存在着訴訟中發生轉移即由一方轉至另一方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有兩種方式,即“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

民事訴訟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未規定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責任。《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13一般認為,醫療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

2、具有人身等損害後果;

3、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4、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錯。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者應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項內容舉證,並非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療關係或醫療損害結果存在,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而醫療機構如果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實際上,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在進行醫療過錯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的時候,我們要注意,一般是需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舉證的。也就是説,對於患者來説,要提供自己是在醫院的過錯下受到損害的證據,而醫院的一方則是要在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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