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判保外就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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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判保外就醫嗎?

法院可以判保外就醫嗎?

法院可以判處保外就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六十條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可以准許取保監外執行,但是事前必須經過主管人民公安機關審核批准,並且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機關加以監督。犯人在監外期間,算入刑期以內。

(一)病勢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但罪大惡極的犯人除外。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執行標準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裏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准,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癒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綜合上面所説的,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對於保外就醫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確實放出去就醫對於其它人不會受到傷害,這樣法院就可以進行宣判,因此,這樣也體現了我國法律是有人情味的,而且也始終保護着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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