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迴避的方式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醫療事故鑑定迴避的方式包括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迴避的方式包括什麼?

1、專家鑑定組成員自行迴避;

2、當事人申請回避。

自行迴避是指專家鑑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迴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迴避,也就是説自行迴避是專家鑑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專家鑑定組成員有迴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員迴避,也就是説申請回避是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怎麼走?

1、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2、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3、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4、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5、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三、醫療事故鑑定去哪裏做?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即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則有三種途徑。一個是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再有是向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的申請移交到醫學會。第三個是由人民法院來委託。

醫療事故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各區縣醫學會來組織,如果醫患任何一方,對首次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15天內,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是由市一級的醫學會來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一般一個鑑定週期需要60天左右的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是近年來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醫療人員在行醫過程中需要存在過失或者違法行為,因此對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造成較為嚴重或者明顯的不良影響,值得注意的是不良影響必須要與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存在某種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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