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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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1、複印醫療材料患者必須在場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2、申請鑑定可三選一

(1)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2)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3)由人民法院委託。

換句話説,通常情況下,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都會先找醫院,由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若達成一致協議,則雙方可以共同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單方投訴到衞生行政部門,由衞生行政部門來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不接受患者或者醫院單方面的申請);另外,當事人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3、首次鑑定不滿意可申請再次鑑定

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不是免費,此時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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