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治療屬不屬於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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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治療屬不屬於醫療過錯
醫生對疾病的診斷有一個時限,如果在合理的時限內不能明析診斷的,必須向患者或者家屬履行告知、建議轉院的手續,如果一味觀察,延誤了正確治療屬於醫療過錯。但是延誤治療並不意味着醫院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延誤治療,同時該延誤治療與最終的損害後果(如死亡、傷殘等)之間存在有過關係,則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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