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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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醫療事故責任是過錯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有下列情況的實行過錯推定即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認定其有過錯。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為何要實行醫療過錯推定責任?

此處的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有損害,但無直接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時,醫療機構只要存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就應當承擔醫療過錯責任的一種法律規定。

為什麼在已經明確規定醫方過錯歸責原則及相關義務之後,還要設立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呢? 這是因為,醫療是一種技術性專業性強的技能,患者一方在醫患糾紛的舉證方面處於弱勢,客觀上形成了雙方實際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性,所以需要在法律規定方面做一定的調整,於是就出現了關於對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的規定。

條文所列出了三種過錯推定情形:第一種是由於醫療機構直接違反了相關診療規定而做推定其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存在患者受到損害的事實,醫療機構又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的行為,即可推定其存在過錯,這種情形下的推定過錯主要依據較為直觀的表面證據進行;

第二種與第三種推定過錯的情形,是因為醫療機構實施了主觀惡意行為而推定過錯的。如果在有患者損害事實發生的前提下,再加上醫療機構又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行為,就依法推定其有過錯,醫療機構就應承當責任。

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以及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我們可以得知,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和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情形以外的情形都應當是不屬於推定醫療過錯的情形。更多關於醫療責任的問題,歡迎登陸本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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