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抽錯了屬醫療過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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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血抽錯了屬醫療過錯嗎?

抽血抽錯了屬醫療過錯嗎?

屬於醫療過錯,通説認為,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規定的醫師注意義務是判斷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醫療過失抽象標準即醫療水準,指經驗水準或技術水準,是醫療界普遍實施的技術。

在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及過失大小時,首先要以具體標準為依據,同時結合現行醫療水平、醫療機構的等級、醫務人員是否盡到與其同等專業和級別的醫務人員在同種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醫療行為是否存在時間和事項上的緊急因素等因素,綜合判斷。一般説來,經濟、文化越發達的地區、等級越高的醫療機構、專業劃分越細的專科醫院,應承擔越高的注意義務。

二、醫療過錯的法律規定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醫院驗血時出現錯誤的,造成患者損失的,醫院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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