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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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託鑑定的民事案件。偵查機關、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委託的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此類案件受理範圍,但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除外。

北京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包括什麼?

鑑定機構首先應對委託方(人民法院)的鑑定委託及事項進行審查,委託事項不明確或不適宜的,應及時與委託方協商修正。鑑定機構對書面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後,應與委託方核對確認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確認):

1、鑑定委託書;

2、相關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臨牀檢查、醫學影像學片及其他輔助檢查資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關案卷材料。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鑑定機構應與委託方簽署受理協議,約定鑑定時限、收費等事項;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及時告知委託方,材料補充完整後再正式受理;採用函件委託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並通知委託方予以書面確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鑑定機構不予受理:

1、委託鑑定的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或鑑定能力的;

2、送鑑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事項不符的;

3、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應與委託方説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應出具退卷函。

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鑑定。送鑑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託方負責。

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後,應指派2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其中1名司法鑑定人須連續從事司法鑑定或相關臨牀專業工作10年以上。

我國的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的程序性規定中,我國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相關鑑定規範和鑑定標準。醫療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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