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鑑定醫療過錯的要點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與醫療損害的法醫學鑑定,屬於自行鑑定或司法鑑定,由醫療糾紛當事人或司法機關決定進行,由公、檢、法、司、衞等系統的法醫鑑定機構組織承擔,出具的鑑定結論是為當事人自選協商解決糾紛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服務。因此不同於行政鑑定。

法醫學鑑定醫療過錯的要點包括什麼?

醫療糾紛與事故的法醫學鑑定包括下列要點:

1、必須重視對醫療糾紛或事故的情況調查、現場勘驗和現場保護,這不僅可以為進一步確定法醫學檢驗的重點、檢驗的步驟、方法提供參考,還可為做進一步的法醫學檢驗、藥物檢驗提供材料,並可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供必要的文證、物證等。

2、在醫療糾紛的鑑定中,由於臨牀學分科多、專業性強、技術更新快,應注意邀請或詢醫療糾紛發生單位以外的臨牀專家,這樣既能幫助對醫療糾紛的正確判定和處理,同時對臨牀醫療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義。

3、屍體檢驗力爭儘早進行,解剖前應結合調查情況和有關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導致死亡的原因,以確定解剖方式。屍體解剖務必全面、系統、規範。剖檢中,該取的組織檢材應按規範取足,各重要生命臟器的病理組織學檢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懷疑係中毒致死的,必須取足心血、肝、腎等組織,留做藥物化驗。藥物化驗不僅要做定性分析,還必須做定量測定。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醫療損害的法醫學鑑定旨在通過全面、系統的法醫學活體或屍體檢驗,對醫療糾紛與事故所涉及的病人的傷殘或功能障礙原因及其程度進行科學判斷,對中死亡病人的死亡原因作出科學分析。結合醫療糾紛與事故的調查訪問、現場勘驗,對分析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是否為引起傷列、功能障礙的原因及其參與度等專門性問題向委託機關或當事人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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