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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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衞生院值班醫生由於家中有事,就讓一位剛剛衞校畢業的學生頂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葉性肺炎的病人,遂給予輸液治療。夜裏,當第一瓶液體滴完後,病人家屬找醫生續下一瓶液體。該學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間中信手拿起一個“葡萄糖”液瓶,以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準備繼續給病人用的液體,換上液體後,繼續給病人滴注。大約10分鐘後,病人突然大聲驚叫,繼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細檢查輸入藥物,發現是將裝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誤輸給病人了。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案例

本案不屬於醫療事故。因為該學生沒有得到任何部門的批准和認可,不屬於醫務人員。但由於是因學生的過失導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據《刑法》的規定,該學生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正是由於值班醫生的嚴重不負責任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如果值班醫生不讓學生頂替自己值班或該學生稍加查對,這起嚴重的事故就不會發生了。

2、 某瘧疾疫區,一男性青年因高熱、全身痠痛兩天到當地衞生所就診,以“重感冒”、“勞力感寒”收住觀察,並給予抗感染、解熱鎮痛藥物輸液治療。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廁所時暈倒,搬回觀察室不久即進入昏迷狀態,經多方搶救無效,於下午"3時20分死亡。後經當地防疫部門血檢,確定為“惡性瘧”。經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患方不服,請衞生行政部門移交再次鑑定。

經查實,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有明文規定“在高瘧區,凡不明原因發熱病人,須作血檢,並報當地衞生防疫部門”,因而鑑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

本例患者,如醫生能按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血檢,及時確診、對症治療,年輕的生命就不至於過早地失去。雖不是醫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卻是違規過失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構成了事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絕大多數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是因違反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產生的。

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醫院看病,在掛號處因故換了三次科室,掛號員不耐煩了,就在掛號單上寫了三個字:老混蛋。老人候診時看到這三個字,氣得當場心臟病發作,最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診時死亡的,按現行的有關規定,老人還未進入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屬於醫療事故。本案中,掛號員不但沒有協助病員,反而出言辱罵,是典型的違約行為,醫院和掛號員應承擔對老人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承擔醫療事故的責任。

4、某縣一小學教師因難產導致內陰嚴重破裂,接生醫生為其做了縫合手術。術後一個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學校。回家後,其陰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針扎一般難受,尤其是夫妻兩人偶爾過性生活時更是像觸電一樣,疼痛難忍。無奈,她只好求助於醫院治療,先後在多家醫院求治均未能治癒,但長期用藥卻使腸胃嚴重受損。無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經常請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緒也越來越差。更嚴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無法過,造成兩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幾近離婚。10 年後,王某再次到縣人民醫院,經檢查,發現其內陰左側黏膜下隱約可見半弧形異物,觸及質硬。經處理,竟取出了菱形中號縫合斷針一枚。經鑑定,認定為10年前接生醫生為其縫合撕裂傷時所留。

本案中,醫生的過失行為對患者的肉體傷害不是主要的,通過一個簡單的手術即可以使其恢復正常。但10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卻幾乎要毀掉她一生的幸福,難道這種精神的嚴重傷害不算是嚴重的危害嗎?因此,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不僅限於人身傷害,還包括精神損害。

因果關係可分為單因單果、多因單果、單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許多醫療事故中,由於患者病情的複雜性、體質的差異性和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發生多屬於多因單果。

5、某病員因低熱在親屬陪同下去衞生院就診,接診醫師通過檢查後,認為其發熱需要靜脈輸液,即開處方給予輸液處理。2小時後,發現病員氣喘、抽搐,病員家屬大聲呼叫醫生、護士,但該醫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時間),另一位醫生叫護士拿強心藥和急救藥品,但藥房沒人,10分鐘以後,病員死亡。

本案中,接診醫生誤開處方和擅離職守、藥房人員擅離崗位是造成病員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沒有醫生的誤開處方,則藥房人員的擅離崗位並不能造成該病員的死亡,因為沒有輸液反應也無所謂急救。但若醫生誤開處方以後,藥房人員不擅離崗位,在病員出現輸液反應以後,醫生組織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員的生命。由於上述兩人同時的過失行為造成了客觀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兩人均應對此事故承擔責任,當然醫生要負主要責任。

以上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案例帶給我們的都是活生生的教訓,讓我們在哀歎的同時不得不進行反思。醫患關係是一對特殊的關係,關係到的不僅僅是人民的健康還關係到人民的生命。人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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