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比例是多少
一、醫院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糾紛中的抗辯事由,是指醫療單位為對抗患方的訴訟請求,使己方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而提出的事實理由。《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在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這裏要注意的是(2),(3)兩種情形,即醫療風險。醫療風險,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的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這種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醫療意外及併發症。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後果,以及在現在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醫療意外的發生,並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且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預見和避免,故其可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
還有一種情況,即疾病的自然發展。若醫院在為患者診斷治療期間,患者的病情加重,但醫院卻無法確診,因而難以對其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但該損害後果的發生,並非因醫療行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發展。此時,若醫方可以證明該後果實際上是因疾病的自然發展所致,而非因醫療行為所致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總的來説,醫療事故的責任等級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認定,所以大家首先要進行認定和索賠,而且需要承擔責任的不是醫護人員,而是醫院,也就是醫院承擔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