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程度分析案例中責任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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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大小的劃分標準

醫療過錯程度分析案例中責任怎麼認定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過錯程度分析案例中責任怎麼認定?

    從責任性質上講,醫療損害責任屬於用人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基於該條款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該種賠償責任關係中,直接侵權人雖然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但賠償義務主體則是作為用人單位的醫療機構。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是賠償義務人,直接對患者承擔責任,而不是由醫務人員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患者也不能直接向醫務人員主張權利。這裏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一種替代責任,正因如此,醫療機構不得以沒有選人不當的過錯或者已對醫務人員盡到了監督管理職責為由,主張免責。

以上就是本站欄目的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醫療過錯程度分析案例。通過案例的學習,我們知道了劃分醫療過錯的鑑定責任大小的標準,那就是對醫療過錯導致的損害後果以及患者的疾病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來判定醫療過錯程度,進而確定醫院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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