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醫療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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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醫療糾紛判決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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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婦產科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三步驟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篇二 :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出現醫患糾紛,經科內解釋患方不能接受的,應告知患方到投訴接待辦反映情況,投訴接待辦負責接待來訪者,耐心聽取患方意見,詳細記錄糾紛經過。
2、事實經過明確,醫方行為未有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及診療常規的,相關工作人員予以解釋,事實經過不清及醫患雙方存有爭議的,向相關科室發放醫療糾紛調查表。
3、相關科室接到醫療糾紛調查表後必須認真調查分析,將結果反饋回投訴接待辦。
4、投訴接待辦將調查結果上報,經院專家委員會討論分析。
5、投訴接待辦組織相關專業人員答覆患方疑問,將院方討論結果及處理意見告知患方。
6、經調解處理形成協議的,簽署調解協議書。不能調解的通過市調解中心或法律途徑解決。
調查要求
一、調查內容:
1.糾紛發生的準確時間。
2.涉及當事人的姓名、職稱、職務。
3.主要經過。
4.重點情節。
5.核實患方提出的問題。
二、初步認定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依據。
1.有否為醫療缺陷,有無差錯或事故的傾向。
2.屬於服務態度問題。
3.患方無理取鬧。
4.費用負擔。
5.患方對政策、規定不理解。
6.各種併發症引起的糾紛。
7.多種因素造成,為主的是什麼?
三、材料的收集整理
1.雙方的材料。
2.原始病歷或複印件。
3.當事人書面的經過和認識。
4.科室討論分析的意見。
5.調查的書面材料。
6.正反兩方面的取證材料。
7.初步認定的書面報告。
其他要求

1.一般情況下接患方正式投訴後3天內完成上述一、二、三項工作。
2.醫務處應及時將糾紛的情況向分管院長報告。
3.接到患者首次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意見反饋給患者。
4.對已調解或結案的醫療糾紛,科室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將處理意見上報醫院。
5.若患方堅持要醫院診治經過結論,則應經科主任、醫務處同意後再發,必要時經院領導同意,嚴禁醫務人員私自給患者或家屬醫療材料。
6.需調解的由醫務處準備調解協議書。
7.醫院定期召開院醫療糾紛評析小組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鑑定,醫務處應書面報告糾紛發生、調查及處理情況,由醫療糾紛評析小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確定責任及大小。
8.醫務處根據院評析小組評析的結論,提出對責任人處理的建議,並上報院領導批准。性質、責任明確者或法院確定的責任,醫務處可直接提出處理意見,上報院領導批准執行。
9.經院領導研究後最終的處理意見交醫務處存檔。
篇三 :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機構中,患方(及家屬)認為醫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衞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着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衞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糾紛投訴方法
1、醫務科電話
2、辦公室電話
3、縣衞生局醫政股電話: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聯繫電話:
5、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地址:
6、派出所電話:
四、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往往是管牀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五、醫療事故發生後,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複印件。並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6?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複印件?→?醫務處保管?→?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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