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鑑定及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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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級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的鑑定及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已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該規定具體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損害後果造成的醫療事故等級。由於是對各種各樣的醫療損害後果的具體規定,因此,涉及醫療各個專業,技術性比較強,我們在本書的後部分加以列舉,在此不再贅述。

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台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説,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鑑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後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同時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其實,有相關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師就可以看出,該法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就是對第六款的解釋,是不可抗力在醫療法律實踐方面的明確和具體化!其法律實質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事由”。那麼什麼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責

不可抗力免責的法律規定來自於民法的一般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具體的講,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徵收、徵用、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但是,作為一般原則“不可抗力”成為各國法定免責的法理通則!

在相關的法律解釋中,沒有具體到醫療事故糾紛中免責理由,但是,在相關的醫療法規中,就明確和具體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具體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免責事項,無不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免責範圍及適用

我國《合同法》規定: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作為一般法理原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醫患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也就是説,“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是普遍適用的,當事人不可以人為設定排除!即使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事前約定中沒有相關的約定,也是被默認適用的。其適用範圍具有寬泛性!

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如果在醫療工作中出現了上述相關情形的,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責任的,也是很難定性為醫療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熟知該項法律規定,在鑑定前避免這些問題進入鑑定範圍,維護其合法權益!

3、併發症的免責條件

醫療糾紛法律實踐中,經常見到醫療機構的手術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於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現了手術後併發症,最終由於併發症的原因導致患者出現了不良的後果。醫患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的情況。那麼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才具備法定免責的事由呢?

首先,醫療機構有對患者的風險預見義務:也就是説,醫療是否已經預見到患者可能出現的併發症。這裏的預見是指患者的併發症是可以預見、或者完全應當預見到的。

其次,醫療機構有對患者及其家屬的風險告知義務:也就是説,醫療機構是否已將可能發生併發症的情形告之患者,並取得患者及其家屬的許可或者授權。前兩項內容的實現可以通過手術前協議書、治療風險告知書、病情告知書的形式來實現。

第三,醫療機構有對患者的風險避免義務:也就是説,醫療機構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療措施以儘可能避免併發症的發生。在患者手術後,按照診療常規醫院都應當下手術後治療醫囑、特護醫囑、特殊治療方案等,這些都是積極避免治療併發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醫療免責的條件之一。

第四,醫院有對患者的醫療救治義務:也就是説,醫療機構是否採取積極的治療措施以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

如果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救治過程中,同時做好了以上四項,在診療的整個過程中診斷明確、及時;治療系統、得當;對併發症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出現併發症時積極對症處理,防止了損害後果的擴大,那麼醫療機構可以主張不構成醫療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責任。當然,判定的標準還是由醫療專家做出具體的判斷!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一般來説,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世界各國一致的法理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在醫療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療過程中出現沒有預見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不良的損害後果的,不能夠在法律上主張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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