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分級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醫療事故鑑定分級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分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台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也就是説,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鑑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鑑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後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如果在醫療中對患者造成了明顯損害的,比如損害健康等等的可以説是最小的傷害,就是四級傷害,依次類推,造成死亡等等就是最高的醫療事故等級,這種情況下醫療賠償需要醫院全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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