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必須做鑑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在患者住院治的期間,醫院會給患者設計治療方案,但是有可能醫院的治療的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出現過錯,進而導致患者病情加重或者患者的病遲遲不好,還有可能由更嚴重的情況導致患者其他正常器官受到影響,侵害患者的身體生命健康。患者在發現醫院存在過錯失誤後,請求醫院賠償,醫院可能會不驚醒賠償,這時會引發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對於醫療糾紛案件,如何判斷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患者因為醫療事故受到了何種程度的傷害,是否因為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殘疾,殘疾等級是多少,對於患者後續的治療是否需要護理,傷殘輔助器具等問題都需要一一的做出比較真實合理的判斷,因此在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醫療事故必須做鑑定嗎

專業性的問題應該交給專業的機構進行解答,對於醫療事故鑑定,應該由法律規定的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進行鑑定的,應該提交相應的鑑定申請書,由鑑定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專業鑑定,並且出具書面的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上還必須由鑑定機構的公章和鑑定人員的簽名,這樣才是有效的鑑定。

對於需要鑑定的醫療事故,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是有具體的規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第三條、第九條都對此由具體的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對什麼情況下進行醫療鑑定做了規定,即在出現糾紛之後,醫院和患者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時,對其中醫院是否構成過錯,當事人自己的病情是由醫療事故引起的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有爭議的,需要進行醫療鑑定的,應該由醫院和患者雙方協商選擇相應的醫療鑑定機構,醫療鑑定機構所在地是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的所在地,提交申請時應該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後由醫療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不認可的可以再次申請鑑定,這是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首次鑑定的機構是縣級以上的醫療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該機構可以組織相關的醫療專家對申請鑑定的醫療事故進行鑑定。再次進行醫療鑑定的,需要省級、直轄市級的醫學會進行組織。

患者需要注意的是,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有限制的,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在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發現了可能存在醫療事故之日起1年之內提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患者提出鑑定申請之後,由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受理,該部門在法律規定的10日內進行受理審查,審查該醫療糾紛是否受理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決定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受不受理都需要做出書面文件。

所以,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患者要及時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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