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書必須在45天內完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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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發生後,雖然説肇事方在醫療期間會支付醫療費用。但是在醫療期後,該事故對我們身體造成的損害無法恢復,形成不同程度的傷殘,則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並拿到醫療事故鑑定書要求對方賠償。而對於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完成是在45天內。那醫療事故鑑定書必須在45天內完成嗎?到底是不是,來看文中的詳細介紹。

醫療事故鑑定書必須在45天內完成嗎?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在45天內完成對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醫學會應當在接到雙方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天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所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在45天內完成。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流程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作用

醫療事故鑑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鑑定費用 

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所以説,醫療事故鑑定書必須在45天內完成。因此,一定要在這45天內辦理好,避免出現逾期不成的情況。而對於醫療事故鑑定的受理,也會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的情況,大家要仔細看好。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也要繳納鑑定費用,申請二次鑑定的不用繳納費用。醫療事故鑑定書必須在45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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