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等級鑑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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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等級鑑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十二等,其具體如下: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包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包括二級甲等、二級乙等、二級丙等以及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包括三級甲等、三級乙等、三級丙等、三級丁等以及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需要提醒的是,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所關聯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更多的是傾向於行政處理,解決醫療機構以及其醫務人員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而對於醫療糾紛的賠償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進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即使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一方對鑑定結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來確定醫療機構在診療行為中的過程以及責任比例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條 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牀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牀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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