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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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醫療糾紛以後,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私了)、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民事訴訟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調解原則貫徹始終,司法鑑定結論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是各種處理途徑的科學依據之一。

有多條合法途徑可解決醫療糾紛,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調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民間調解組織,居中調解醫療糾紛。

一般情況下,醫患雙方可自行協商,如未能通過協商等途徑解決,這時患者及家屬可以就雙方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醫療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由,主要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兩類。其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又可分為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同的案由適用法律不同,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亦不同。

在提請訴訟時,因為專業性較強,最好請具有法律和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員提供幫助。而且,作為原告,從案由、被告、訴訟請求的確定,到賠償數額計算、涉及鑑定時陳述材料的書寫等都需要仔細推敲,同時還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管轄法院的選擇及證據材料的組織等。

二、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鑑定方可確定因果關係。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鑑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後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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