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院輸液致人死亡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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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衞生院輸液致人死亡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衞生院輸液致人死亡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醫療糾紛處置方法。

二、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怎麼辦?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門診病人看病時的掛號憑證、病歷小本、處方、收費單、常規化驗單等;住院病人住院時的診斷證明、結賬單、對賬單等。對這些證據材料患方應注意妥善保存,以備日後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糾紛訴訟時使用。

2、及時複印、複製和封存病歷資料

3、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七條的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存事物進行封存和啟封。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有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5、其他證據:門診病歷資料、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亦要注意保存。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醫院的責任而導致患者死亡的,那麼就需要及時的認定相關的責任,如果院方存在過錯就需要承擔起賠償的責任,如果雙方對賠償的事項協商不下來,一般就可以起訴解決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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