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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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支付年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八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年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醫療事故賠償年限規定
醫療意外賠償花費,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受醫療意外職責的醫療組織支付。殘疾生活補貼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意外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量,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歲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出5年,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予以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賠償的一種社會保障規則。

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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