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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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被監視居住人違反義務的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是:情節嚴重的將被取消監視居住措施,改為逮捕,予以羈押。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行為證明其有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跡象,有繼續發生危害的可能,採取監視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第一百一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區分情形責令被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執行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監視居住人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批准權在縣級公安機關,並且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批准決定前,還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利於被監視居住人享有的權利,一方面有利於監視居住.執行機關和決定機關之間的互相配合和協作。當被監視居住人有 正當理由,經執行機關批准後,可以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因治病、親屬死亡、出庭作證等客觀原因,不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 居所無法完成的情況。

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僅已經失去了部分的人身自由,同時還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監視居住期間,若是其又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是被發現了新的罪名,此時有可能會結束監視居住,直接將犯罪主體關押至派出所或者是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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