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 賠償金應該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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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賠償金應該怎麼算的?

醫療糾紛,賠償金應該怎麼算的?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 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就要先認定出是誰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的計算賠償,而對於賠償的標準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所以,在計算賠償的時候就要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計算,這樣才能更好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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