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健委管醫療事故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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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衞健委管醫療事故糾紛嗎?

衞健委管醫療事故糾紛嗎?

衞健委不負責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糾紛案件都是通過法院或者醫調委處理,衞健委只履行委託屍檢的事宜,實踐中為保護患方利益,通常會選擇法院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建議先複印封存病歷,可起訴要求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對首次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再次提出鑑定請求。

二、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問題,可以採取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訴訟這三種辦法進行解決。如果採取進行法院訴訟,需要在訴訟前做好準備工作,第一時間與醫務科進行聯繫和投訴,複印好病例,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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