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及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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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及程序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標準計算至給付方式。在訴訟或索賠時,如果訴訟請求過高,必然導致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如果訴訟請求低於所受損失,又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醫療事故賠償程序

1、鑑定醫療事故。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3、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4、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5、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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