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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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是在醫療機構因各種原因對患者造成損害後,經相關部門鑑定構成醫療事故後,對該患者給予一定的損害賠償。那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標準是怎樣的呢?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標準

構成要件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從民法理論上,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大意;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過於自信。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都是過失,就是行為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在這裏,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在這裏,法律泛指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的法律文件;診療規範、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規定的規範,也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這裏所説的損害事實,是指因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後果。根據《條例》規定,並不是診療過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損害後果都屬於損害事實,而是必須符合以下損害後果的才屬於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這幾種情況。同時第 4條將其他損害後果限定在“明顯”的程度上,也就是説,除死亡、殘廢、功能障礙外的其他人身損害,必須達到明顯程度才構成醫療事故,若損害不明顯則不構成醫療事故。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原本是一個哲學概念。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稱之為原因,而被某種現象所引起的現象,稱之為結果。客觀現象之間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就是事物的因果關係。侵權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在這裏所説的因果關係是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規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這種因果關係之所以成為確定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因為過失行為並不一定會引起人身損害後果的發生,同時人身損害在很多時候也不是由醫療機構極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一種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況,因此因果關係的正確判斷,對正確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是十分重要的。

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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